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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VVN家的案件 最近好多人都在問VVN 


法定空地不是應該社區內的住戶共同持分嗎?為什麼還有私人名下的法定空地~


也有人問聽說是70幾年時沒有規定法定空地一定要共同持分~請問是哪年訂的法規定法定空地要共同持分?


 


根據建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官網)第11條: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之第11條是中華民國73年11月0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詳見


 


所以是中華民國73年11月07日以後才規定法定空地必須要社區所有人共同持分~在中華民國73年11月07日這之前法定空地是可以過戶給私人名下。換句話說屋齡二十幾年以上舊公寓或大樓)的法定空地。因未與基地合併,所以沒有給住戶持分,謄本上亦無特別記載


所以才會產生 目前我家的狀況 明明是我們三十二戶的法定空地 卻在林姓地主的名下!


 


但法定空地就是法定空地,並不會因為屬個某毎個人的名下,而失去當初在建築物建設前 法定空地存在的意義


由於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面積應含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法定空地留設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之舒適,安全及衛生。此類土地實質上並非無償供公共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財政部早於92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17號函即明確核示,法定空地無償供巷道使用,其既非騎樓走廊用地,自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免徵地價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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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門前的法定空地 爭的也是通行之用!


只是現在被林姓地主在我們三十二戶的法定空地上放置活動亭和鐵架屋!但公務單位仍然推託不處理中ㄋㄟ~林姓地主用各種方式要強迫我們要和他租賃!


一天不租 他就每天都來鬧 對我的爸媽造成很大的精神上的傷害~讓我的爸媽每天都好煩心喲


誰無父母呀!為何林姓地主一家人明明就有錢的財團,卻要強迫我們這種小市民跟他租賃或購買法定空地~才要讓我們通行呢!想想他們還真壞!!!!!!壞心極了~~~怎麼可以這樣子對待我的爸媽


實在太過份了~


 



法定空地不得移轉 最高法院有判例 舊時代土地建管登記管理不好 有很多類似糾紛 正確情形應為土地有註記 且為共有持分 法定空地需與建築物一起買賣 不能單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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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vianhung20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