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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elf0969#!/photo.php?v=313035588803710



受訪的林姓地主的媳婦王小姐說我們沒有還他們地?但我們明明早在98年就自行拆除了呀
還路於通行~且我們門前這塊法定空地應該叫做既有道路吧!


工務局判定為A級違建 又如何 拖了快一個月了 仍然未來處理


林姓地主的媳婦王小姐居然在媒體面前說:他們在法定空地上有收益的權力


還引用了舊的法定空地條款 真的是欺騙消費者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XDzr_yE3KI


 


但也難怪整條菜市場 他都把它租出去原來他們都是用舊的法條來騙我們整條菜市場的阿公阿嬤!



感謝東森新聞來報導這個法定空地的案件 讓我們四處申訴無門的狀況下 有媒體願意幫我們報導出來,再次感謝!


洪姓屋主自民國98年得知門前在購買時已搭建騎樓的空地為法定空地,自行拆除將騎樓還路於民,法院七審也判決皆再再聲明此一為法定空地,但林姓地主將法定空地加蓋鐵皮亭屋,公務單位放任林姓地主從事此一違法之行為,難道法律是為欺騙守法的民眾,保護財團而設立的嗎?一般小市民必需遵循法律,而財團卻可知法犯法,有失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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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5.10.24.台內營字第0950806281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次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另「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所明定。是如無法依據上開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合法准予分割證明文件辦理建築基地分割時,得循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或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後,申請人得僅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或核定之民事調解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為利司法、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一致,前經本部82年3月25日以台(82)內營字第8274294號函(註)建請司法院、法務部轉請各級司法機關參採有案。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011&catid=159&Itemid=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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